「妇女主任化解家庭纠纷挽救婚姻」妇女家庭矛盾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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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把挽救婚姻做得更专业?

2012年10月,溧阳市以“家”为突破口,扎实推进“和谐家庭创建”,成立婚姻纠纷调解室,由溧阳市司法局委派专业调解员,工作地点设在民政局,通过对婚姻家庭矛盾提供及时、有效、专业的前置调解,用交朋友、拉家常等方式,以情感化人、以道理服人,得到社会普遍认可和百姓的青睐。

据统计,婚姻纠纷调解室自运行以来,已成功调解劝和夫妻991对,借助“登记”这个工作前台,免费向婚姻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心理疏导、婚姻危机干预等方面咨询指导11805人次,使许多夫妻冰释前嫌和好如初。

润物细雨 协议离婚数持续下降

溧阳戴埠镇村民汤丽晴和黄平原本夫妻关系和睦。岂料,今年“五一”刚过,汤丽晴就因贪小便宜轻信电信诈骗,被骗18万元。

汤丽晴不敢把此事告诉丈夫黄平,但细心的黄平还是发现了妻子的不对劲,就追问妻子钱的去向。汤丽晴起初支支吾吾不敢说,在黄平一日赛过一日的追问中,渐渐也来了脾气,双方就此事吵得不可开交,最后竟然发展到要到民政局离婚的地步。

两人婚没离成,却先一步走进了溧阳市婚姻纠纷调解室。

“一夜夫妻百日恩,离婚千万别轻率,世上没有一票否决的爱情。”调解员周伟群的这句话让夫妻俩醍醐灌顶。随后,周伟群又引导两人回忆谈恋爱时的美好时光,婚后的感情历程,又和他们谈起孩子的未来,激发了二人对未来幸福家庭生活的憧憬。

待双方情绪平静后,周伟群经了解发现问题的焦点在于这莫名消失的18万元。通过反复做汤丽晴的思想工作,这才让她说出了事情的缘由。

得知事情原委后,周伟群告诫汤丽晴,以后要加强法治意识,不能贪图小便宜,夫妻之间要有商有量,坦诚相待。至于丈夫黄平,周伟群也语重心长地告诫他要以家庭为重,不能为钱就弄得家庭破碎。

经过周伟群这一番劝解,黄平拉起妻子的手深情地说:“老婆,我是爱你的,这婚咱别离了。”

婚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针对离婚率逐年攀升的态势,溧阳市婚姻纠纷调解室在实际工作中将调解环节前置,省略调解申请程序,在倾听和沟通中有选择性地开展调解。

结合离婚登记工作的流程,调解室充分考虑申请离婚夫妇的心理状态,制定了标准化婚姻纠纷调解工作流程、台账和文书格式,做到既符合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又便于实际操作,同时也保证了每对前来申请离婚的夫妇都有机会获得调解,引导当事人认识自我、认识婚姻,帮助当事人了解、重视离婚后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问题。

根据数据显示,婚姻纠纷调解室成立近5年,全市离婚率增幅均小于5.5%,较2012年之前10.8%下降了5.3个百分点,有效遏制了离婚率逐年猛增的势头。

温情调解 “草率分手”明显减少

去年年底,天目湖镇倪某因听信村上有人说他妻子唐某有外遇的风言风语,经常与妻子争吵不休,闹到后来两人双双决定到民政局离婚。得知此事后,婚姻纠纷调解室人民调解员杨福金立即着手查清原委。

原来,倪某今年57岁,妻子唐某比他小11岁,老实本分的倪某总是怀疑妻子与别的男人有不正当关系,加上倪某常在外打工,一听到有村民议论,更加坐实自己的怀疑,还不时跑回家“突击检查”。唐某见丈夫经常回家,原本以为是不放心她一个人在家,后来知道竟然是怀疑她出轨,这下可捅了马蜂窝。此后,两人一直为此事争吵,致使夫妻关系越来越紧张。

“夫妻这么多年,不要因为别人几句话就散了一个好不容易建起的家。”杨福金根据这一情况,细心劝导,以情感人,反复向倪某说明,不要轻信别人的谣言、家和才能万事兴的道理。调解室中的年轻调解员宋瑛也向夫妻双方阐述了离婚所面临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夫妻两人经冷静换位思考,终于冰释前嫌,和好如初。

事后,倪某夫妇还特意来到婚姻调解室表示感谢。两人十分感激地说:“如果没有调解室两位调解员的劝解,给我们来一个冷处理,换位思考,不然我们早已经离了。”

针对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个性化和专业化的特点,溧阳市司法局做到调解员构成“老少搭档”,选派一名责任心强、有群众工作、调解工作经验的老同志和一名法律专业的年轻人作为婚姻纠纷调解室的专职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既打感情牌又打专业牌,实现优势互补。

此外,调解室还聘请了一名心理咨询师,适时参与调解工作,帮助化解婚姻家庭危机,确保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规范化和专业化,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由于婚姻调解员的情法相融、耐心开导,溧阳“草率”型离婚已降至历史最低点。

多元调解 凝聚众智促家庭和谐

“谢谢你们的耐心,前前后后为我们调解了8次,我们不会再想离婚了。”一对老夫妻握着调解员周伟群的手连连道谢。

市民刘阿姨今年60多岁,已丧偶多年,辛苦将一双儿女培养成人。后经人介绍,她认识了70岁的张大伯。两人一见如故,志趣相投,便谈起了黄昏恋,还于6年前登记结婚,婚后的日子过得美满幸福。

好景不长,刘阿姨和张大伯因照顾双方孙子女问题产生了分歧,加上一直有些风言风语传到双方子女耳中,让二老的矛盾越来越凸显。去年9月,原本幸福美满的两位老人家竟准备去民政局离婚。

调解员周伟群了解这一情况后,立即前往劝解。她跟刘阿姨和张大伯说道:“你们结婚本就是为了老来有个伴,能在这样的年纪相伴相知也是一种缘分,你们志趣相投,感情也很好,不能因为一些风言风语以及误解,就放弃了自己的幸福。”两位老人家听了这一席话,觉得自己当初再结婚就是这样,两人相视一笑,不离了。

结果一个月后,刘阿姨又拉着张大伯来到调解室,说家里子女意见很大,坚决不同意他们在一起。自那以后,刘阿姨几乎每个月都要来一次民政局,调解员换着法子、变着角度给他俩做工作。

当第7次劝回二老后,周伟群想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必须要解开二老的心结。她多次深入社区了解情况,联系了与刘阿姨较为熟悉的妇女主任、社区律师和双方子女等人员,组织开展了一场联合调解。

现场,双方你一言,我一语,法理情的碰撞,双方子女理解了父母的行为,同意分歧解决方案,并当场表了态。最后,在周伟群的主持下,夫妻俩签订了维护婚姻的协议:以后张大伯每月给刘阿姨一定生活补贴,张大伯每月去南京住几天,同样的刘阿姨也回溧阳住几天,等以后孙子稍微大点了,老两口再一起住回溧阳。

“推动多元参与是做好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基础,市综治、司法局、妇联、社区等在婚姻调解工作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立足基层,多措并举,积极探索婚姻家庭纠纷调处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将婚姻维权工作与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融合调处机制建设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业务对接,实现了婚姻家庭类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就地化解、源头解决。”溧阳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杨文艳说。

不仅如此,调解室还充分吸纳社会各方力量,不定期邀请妇联、政法干部,律师、基层社区负责人等参与调解,充分发挥他们了解法律、熟悉政策、善于做群众工作和妇女工作的优势,及时有效地化解了大量婚姻家庭纠纷。

德法并举 推进和谐家庭建设

“构建和谐家庭,应该坚决贯彻婚姻法要求,坚持德法并举,既充分发扬社会主义道德作用,又要坚决贯彻法律法规在家庭中的作用。”溧阳市司法局副局长吴旭辉认为,珍惜家庭,呵护家庭,离不开法治和社会伦理道德。

近年来,溧阳市坚持德法同行,坚持以特色活动推进“和谐家庭创建”,主动延伸婚姻纠纷调解室调解职能,加强与街道社区、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单位组织的沟通合作,积极推进“夫妻恩爱、亲子和谐、孝敬长辈、邻里和睦、管理民主”的和谐家庭建设。

针对妇女维权工作,溧阳市司法局经常组织开展“法润溧阳·万家联动”和“法润溧阳·德法同行”等主题法治宣讲活动。围绕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为契机,定期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等系列普法活动,直接服务基层妇女儿童,使其真正成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同时,他们还建立和完善诉前化解机制、法治宣传机制和法律志愿服务机制,组织医学、法律、心理、家政培训等方面专家,深入基层11个街道、乡镇送法律、送健康,开展“法治宣传进乡村、进企业”巡回活动,采取就地上门调解方法,就地将矛盾化解在百姓家门口。

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设立婚姻纠纷调解室,可以让群众不跑腿,不花本钱,不伤感情。在调解室内设咨询接待处、调解室和心理咨询室,张贴人民调解标识、“调解千家事,温暖万人心”等标语以及相关调解制度,让前来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对婚姻纠纷调解室的职能有直观的了解。自2012年以来,溧阳未出现由调解不当引发的“民转刑”案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妇联能调解家庭矛盾吗?

妇联是可以进行调解的,根据《民法典》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此,妇联婚姻家庭纠纷调解能解决问题。

妇联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是怎样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势在必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幸福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近年来,婚姻家庭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依然易发多发,且日益呈现出形式多样、成因复杂、调处难度不断加大等特点,若不能及时有效化解,极易引发非正常信访或群体性事件,甚至诱发刑事案件。妇联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专业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是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妇联能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做点啥?

妇联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最重要的职能是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家庭矛盾婆媳关系妇女主任可以调节吗?

家庭矛盾婆媳关系,妇女主任和治保主任都可以调解。因为两个都是女人,又是家庭矛盾,妇女主任有权利调解婆媳之间的矛盾。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技巧包括哪些

 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传统的家庭结构、生活方式、价值取向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追求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成为绝大多数家庭的共识。另一方面,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中南路街妇联对辖区来信来访妇女中关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分析,并对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提出对策。

一、近年来婚姻家庭存在的突出矛盾纠纷

道德观念的变化造成的矛盾纠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家庭在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因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日益增多。非法同居、包二奶、找情人等现象已屡见不鲜。从我街妇女组织接到的来信来访中,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在逐年上升。

家庭暴力问题造成的矛盾纠纷。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等思想仍存在,他们认为殴打、虐待妻子是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涉。有的受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影响,对家庭不负责任,至使赌博、酗酒、吸毒、第三者插足和“情人现象”日益增多,这些原因使家庭暴力越过以住文化层次较低的人群,扩展到社会各阶层中,而且带有强烈的敌对性和攻击性。

婚姻家庭关系个性化造成的矛盾纠纷。目前“个性不合”是离婚居首位的理由。这是现代社会尊重人的个体价值,人的个性得到张扬的反映。然而在家庭生活中过分强调个性,必须影响家庭关系的协调。夫妻关系的维系主要靠双方彼此认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这就要求夫妻双方在心理、情感和文化素养上应同步发展,否则婚姻就存在潜在的危机。但许多家庭对此缺乏认识,结婚后,仍过分强调个性,经常抱怨对方不能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很少考虑如何去适应对方和彼此适应,忽略了夫妻感情的培养和交流,致使双方出现观念和情感的落差,最终导致感情的破裂。

二、造成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原因

市场经济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不少家庭成员面临着分流、下岗以及快节奏、高效能、高风险职业带来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加之现代社会人们的主体意识日益复苏,致使两性关系的矛盾越来越难调适。不少夫妻本来怀着美好的向往进入婚姻,但由于不善于化解社会压力和家庭矛盾,致使本该有希望挽救的婚姻一步一步走向死胡同。市场经济对当代婚姻家庭关系的冲击还表现在利益驱动迫使现代人的婚恋观、价值观受到影响。以能否赚到大钱作为择偶标准、以赚钱多少决定夫妻在家中的地位、为了金钱不惜作为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有了钱就寻找刺激等现象屡见不鲜。

女性综合素质偏低使她们很难走出弱势群体的阴影。传统的“女子天生不如男”、“读书好不如嫁得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命中注定”、“逆来顺受”等封建思想仍然存在。不少女性在外与男性一样在职场上拼杀,但回到家里却生活在传统封建思想的阴影下而不自知。有的女性在家庭矛盾冲突中往往走极端,要么逆来顺受,委屈求全;要么穷追猛打,大吵大闹;要么偏激狭隘,走上绝路;有的女性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法律已取消事实婚姻,但仍愿意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同居;有的明知做第三者不合法,仍与有妇之夫同居;有的女性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对家庭矛盾的综合整治缺乏系统健全的监控。家庭矛盾的深化,往往有其产生——积累——爆发的过程,如果能在矛盾出现之初给予必要的疏导,可能杜绝不必要的后果发生。但在现实社会中,有些调解部门对家庭纠纷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麻痹大意,致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我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在现实中,由于条款操作有一定难度或执行有一定的弹性,有些钻法律空子。如重婚罪的界定、家庭暴力程度的鉴定等,往往很难一一落到实处,形成了“法律上的条款不等于实际执行”这样一种尴尬局面。

三、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提高对婚姻家庭调解的认识。家庭矛盾的隐私性使“清官难断家务事”成为千百年来人们的信条,在调解家庭矛盾纠纷时,往往采取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而婚姻家庭纠纷,都有种种感情纠葛,“剪不断,理还乱”,有的甚至经年累月,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调解,一朝发泄,往往使得夫妻反目成仇,做出非理智的选择,影响社会的稳定。

注重调解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如对一些因家庭债务引起的纠纷,采取褒奖激励法,通过对当事人夸奖、表扬、鼓励,激发当事人情绪,有利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对因过分强调个性引起的纠纷,采取分析过错法,指明各自的过错,让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进行自我估量;对曾经夫妻感情基础深厚的家庭,采取唤起旧情法,寻找矛盾调和点,选准感化点,用他们之间尚存的真情,唤醒双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

对因一方不仅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这样不仅可促进当事人反省,也发挥了调解人员在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中的作用;对因家庭小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采取耐心倾听法,让当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气发泄出来,当事人在充分发表意见后,气就消了大半,这时候,再引导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剖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反省自身,另一方见对方认识到不对,也会顺着台阶往下走,这样,调解工作就好做了。

健全调解机制。一是要健全协调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有是单靠一个部门,往往孤掌难鸣,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现象。要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二是完善处罚制度。由于目前的法律在现实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使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不仅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来愈严重,要认真贯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则,严厉谴责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暴力等不道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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